第七十一条【简易程序适用】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除外。
没有争议金额或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与当事人利害关系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被申请人提出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反请求的,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仲裁庭组成之前,原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的,未撤回的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
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从其约定。
第七十二条【程序变更】原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使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或者被申请人提出金额超过人民币八十万元反请求的,适用普通程序。但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材料送达】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仲裁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并向被申请人及时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第七十四条【答辩期限】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十五条【仲裁庭组成】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
当事人应当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本规则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共同选定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逾期未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七十六条【开庭通知】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十七条【审理期限】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决。
第七十八条【程序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未按简易程序参与仲裁的,不影响该程序的进行。
第七十九条【相关适用】本章未规定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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